山東省委第十三巡視組原組長岳德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山東省紀委監(jiān)委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山東省紀委監(jiān)委網(wǎng)站 2023-08-29)
經(jīng)山東省委批準,山東省紀委監(jiān)委對省委第十三巡視組原組長岳德川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jīng)查,岳德川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guī)為他人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提供幫助;違反廉潔紀律,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違規(guī)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家風不正、家教不嚴;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企業(yè)經(jīng)營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岳德川執(zhí)紀違紀、執(zhí)法犯法,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jīng)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山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岳德川開除黨籍處分;按規(guī)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山東省紀委監(jiān)委網(wǎng)站 2024-01-19)
5月17日,由德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山東省委第十三巡視組原組長岳德川受賄一案在德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岳德川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德州市檢察院指控:2010年下半年至2023年6月,被告人岳德川利用擔任棗莊市薛城區(qū)委書記,東營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煙臺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jiān)委主任,省委第十三巡視組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規(guī)劃調整、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16萬余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岳德川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岳德川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各界群眾近二十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德州市人民檢察院 2024-05-18 07:00
2024年6月26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委第十三巡視組原組長岳德川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岳德川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查封、扣押在案的受賄財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至2023年6月,被告人岳德川利用擔任棗莊市薛城區(qū)委書記,東營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煙臺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jiān)委主任,省委第十三巡視組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規(guī)劃調整、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16萬余元。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岳德川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其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違法所得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煙臺晚報
2024年06月26日 13:14